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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提交《船上见习记录簿》优化船员见习办证事宜的通知
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各分支局:
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山东海事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经研究,决定对船员见习办证业务予以优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于提交《船上见习记录簿》
对于在山东海事局辖区公司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符合办证条件的船员,由最后完成船上见习的公司为其申办适任证书的,在电子申报时上传《船上见习记录簿》中的“评价报告”影印件,免于提交《船上见习记录簿》。公司留存管理《船上见习记录簿》,保存期限至少3年,并应于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度《船上见习记录簿》中的“评价报告”送交证书签发机关归档管理。
二、提升船上见习质量
公司要切实落实船员船上见习的主体责任,持续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保障船上培训有效实施,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不断提升船上见习质量;要加强公司培训师和船上培训师的能力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责,实现船上培训计划和实施计划有效执行;要对船员的见习鉴定负责,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三、提高监管质效
各分支局要通过查阅记录、访谈、外部调查和船上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有关船上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履职以及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对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描述情形的,除两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外,公司不再享受本通知的便利措施。对于船上见习时间不足、见习内容未全部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失实、鉴定意见未如实填写等未达到规定要求且已申领证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证书。
特此通知。
山东海事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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