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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3 13:57:22 阅读:482

  为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需要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的,应完成本通知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附件1)和模拟器培训(附件2)。

  二、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应完成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知识更新培训(附件3)。

  三、已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船员培训机构,可开展所许可培训项目的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

  符合以下要求的航运公司可对本公司自有船员开展知识更新培训:

  (一)具有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

  (二)具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

  (三)已将知识更新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ISM),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四、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相应的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模拟器培训,培训的课程应当在开展培训前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

  五、开展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应当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其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考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海事管理机构。

  六、对适任证书过期10年以下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最后通过考试或者评估之日后5年(如某船员2017年1月1日通过考试或者评估,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对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船员,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完成船上见习之日后5年(如某船员2017年1月1日完成船上见习,其再有效后证书有效期的截至日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同日废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