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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OLAS公约三条细则看公约要求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3-8-20 15:14:47 阅读:3355

SOLAS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同)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11月1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通过,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并强制要求的国际公约。
作为一名验船师,在检验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老旧船,从龙骨安放时间看公约的适用范围,很多现行的条款是不适用老旧船的。
下面我从三个具体细则,来了解一下SOLAS要求的变化。
一、关于机舱应急逃生通道的要求:
1、查最初的SOLAS公约第二章乙第四节第五十三条,关于货船机舱的脱险通道的具体要求为:在机器处所内,从每一机舱、轴隧和锅炉舱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一条可为水密门。在未设水密门的机器处所内,该2条脱险通道应为2具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至舱棚上同样远离的门,从该处至登艇甲板应设有通路。不足2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经考虑到舱棚的宽度及布置,可免除此项要求。此项要求适用于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货船。
2、查SOLAS公约1981年修正案第II-2章C部分第45条,关于货船机舱的脱险通道的具体要求为: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两个脱险通道。其特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两具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一般来说,其中1具钢梯自该处所下部至该处所外部的安全地点,应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但是,如果由于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度,从该处所的下部有1条安全的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这种遮蔽。该遮蔽应是钢质的,如果需要,应有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隔热装置,同时在下端设有1个自闭式的钢门;或:②一具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此外,从该处所的下部与上述钢梯分隔足够远的地点上设有1扇可以两面操纵的钢门,由此提供从该处所下部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此项要求适用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货船。
3、再查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II-2章D部分第13.4.2.1条,关于货船机舱的脱险通道的具体要求为: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两个脱险通道。其特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2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一个满足第9.2.3.3条第(4)类要求的受到保护的环围内,并从其处所的下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设有达到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能通过未隔热的固定点传入该环围内。该环围的最小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或:②同1981年修正案。此项要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货船。
实际上,1984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货船,机舱多采用上述2、3条中述及的①项要求,用环围的逃生孔做为机舱的脱险通道。
从上述公约原文,我们可以简化一下IMO对机舱逃生通道的要求过程:1980年5月25日到1984年9月1日之间建造的货船,机舱有2具尽可能远离的钢梯,即可满足要求;1984年9月1日到2002年7月1日之间建造的货船,对2具钢梯中的一具,增加了连续的防火遮蔽(也即环围)这一要求;而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货船,则对之前的环围增加了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mm*800mm这一要求。
 二、关于柴油机高压油管护套保护的要求:
1、查最初的SOLAS公约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没有关于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这一要求。
2、查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II-2章A部分第15.2.9条关于燃油的布置要求:位于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燃油的套管管路系统以防止高压管路发生故障。具有套管的管子与里面设有高压燃油管的外管组合构成一个永久性组合。套管管路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并应设置一个燃油管路故障报警装置。第15.2.12条又要求: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符合本2.9至2.11的要求,但输出功率为375KW或以下的发动机上的,具有供给一个以上喷嘴的燃油喷射泵的适用外壳可用于替代本条2.9所述的套管管路系统。此项要求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新船旧船。
3、查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II-2章B部分4.2.2.5.2关于燃油管路的要求: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线应使用能在高压管线发生故障时容纳泄漏燃油的套管系统加以保护。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个固定组装件。套管系统应包括收集漏油的装置,并应设有在燃油管线发生故障时报警的装置。此项要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货船。
通过上面的公约原文,我们简单梳理出具体要求是: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75KW或以下的发动机上的高压油管,可用一个合适的外壳替代有报警功能的套管保护系统,但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75KW以上的柴油机,和1998年7月1日以后船上除救生艇机外的所有柴油机(包括375KW以下)高压燃油管,均应装设套管保护及泄漏报警系统。
 三、关于船上雷达的配备:
1、查最初的SOLAS公约第五章第十二条,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具体要求为:所有1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装设一台主管机关认可型式的雷达。这些船的驾驶室内应有便于标绘雷达读数的设备。
2、查SOLAS公约1981年修正案第V章第12条要求: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1984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1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设1台雷达装置。随后又要求:自1995年2月1日起雷达装置应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此外,1995年2月1日以后从事国际航行的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装设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装置。
3、查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V章第19.2.2.3要求: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应设有1台9GHz雷达,用于确定和显示雷达应答器、其他水上船艇、障碍物、浮标、海岸线和航标的距离和方位,供以助航和避碰。
理顺一下上述公约原文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1984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16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设1台雷达装置(此雷达没有9GHz的要求);1984年9月1日以后把此要求适用范围提高至500总吨以上的船舶;1995年2月1日以后,又把此要求的适用范围提高至300总吨以上的货船,且增加了在9GHz频带上工作这一要求。
从上面三条细则,我们可以看出公约的要求变更过程,也了解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各项国际公约的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细,也越来越完善,对船舶的安全保障也是越来越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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