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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不良影响全是海航责任

发布时间:2013-9-17 9:31:59 阅读:1916

东方IC图

   “关于与沙钢船务的债务纠纷,现在不便表态。”9月16日晚间,海南航空集团公司旗下海航旅业一位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想要了解新消息,请关注海航邮轮的微博,我们会第一时间更新公告。” 

  至《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稿,实名认证为“海航旅业邮轮游艇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航邮轮”)的微博发布消息称,“海娜”号已获得放船指令,“正在办理清关手续,即将返航”。 

   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该案具有一定“标本意义”,无论是商业纠纷案本身,还是具体解决方案,都会对未来类似的案例有借鉴作用。 

    “海娜”怎样了?正办清关手续将返航 

  据海航官方公布的信息,截至9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海娜”号还有92名乘客。新华网此前援引“海娜”号邮轮一位领队的话称,登记回国的约有1300余名游客,剩余游客选择留在船上随船回国,“选择留下的游客大多为不着急赶时间的老人,另有小部分游客将自行办理入境手续留下来继续游玩”。 

  好消息是,截至发稿,海航邮轮更新消息称,海娜号已获得放船指令,正在办理清关手续,即将返航。事实上,海航方面9月13日曾对外表示,其当天下午就收到“海娜号”在济州岛被扣押的通知后,公司就立即着手安排船舶解扣事宜,并于9月14日凌晨3点,将扣船通知要求的30亿韩元(约1688万元)保证金支付到韩国当地律师账户。 

  “但韩国济州法院以下班且适逢周末为借口,致使保证金无法及时支付至法院账户,邮轮无法解扣。”海航称。而海航旅业董事长张岭9月15日强烈质疑:韩方应向滞留旅客道歉,并敦促尽快放行海娜号邮轮。 

  游客怎么赔偿?个人后续可提要求 

  “无可辩驳,消费者还是被‘伤’到了。”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除了海航答应的索赔要求外,消费者可根据个人受影响程度提出后续的赔偿要求。 

    在吴俊锋律师看来,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范畴看,海航应承担起乘客的赔偿要求。 

  海航已多次表示,将不计成本,帮助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并提出了最高2300元/人的赔偿方案。但海航强调,香港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沙钢船务”)不顾“海娜号”2300多人(包括600多名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单方面通过济州地方法院强行扣船,“从事实上限制了船上人员的人身自由,损害无辜乘客合法权益”。海航称,其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沙钢一方责任的权利”。 

  对此,沙钢船务的表态是,此次扣船对游客造成的不良影响,“完全是海航自己的责任”,“他们欠那么多外债,依据法律,船随时都可能被扣押,这种情况下船只依然在运营,其实是对游客不负责”。 

  该公司称,海航对国际海事法律和行业惯例非常清楚,“在背负巨额债务未能清偿,明知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承接旅行社的租约,这是对游客、船员等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海航集团应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张起淮认为,根据国际惯例,对欠债一方进行资产保全(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一方面,要想仲裁法院提供欠债证明和详细证据;另一方面,保全的资产,不能涵盖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生活必需品。 

  在张起淮看来,由于邮轮上有千余名消费者,也就是说,运营的邮轮客观上成了“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因此,沙钢船务也没有理由和依据对运营中的邮轮提出扣押举措”。 

  旧债务有何进展?沙钢海航均不提 

  事实上,《国际金融报》此前就报道,事情之所以闹到这一步,最主要的原因是5800万美元的债务。“不便表态。”与前天一样,海航人士还是拒绝对债务问题回应。 

  对此,有消息称,扣押事件发生当日,海航已向外交部等相关部门通报了此事,“应相关部门要求,在此时间节点上,海航不便就与沙钢的纠纷发表任何言论,当下首要任务是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而《国际金融报》9月16日也始终未能联系到沙钢船务有关人士进行置评。 

  “债务纠纷,应私下解决,尤其是在两家大公司间。”国际诉讼律师郝俊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从现在的情况看,未来,一方可能会再次采取司法行动,以彻底了结这场官司。” 

  郝俊波称,至于债务到底是通过何种资产来抵押、是不是有追加赔偿,则要看仲裁法院的判罚,并以公开的文件为准。他同时强调,旅客滞留事件对最终的判罚结果或影响不大。 

  沙钢船务是谁的?与沙钢关系难捉摸 

  值得注意的,9月15日对外进行公开回应的,不止是沙钢船务,还有江苏沙钢集团(下称“沙钢”)。据人民网当天报道,沙钢对海航和沙钢船务的纠纷进行了更详细解释。 

  “沙钢船务作为出租人于2008年8月6日与大新华公司签署了‘Dong-A Astrea’轮(即‘海娜号’)的期租合约,合同租期最短为82个月,最长为86个月,并由海航集团为大新华提供履约担保。”沙钢称,该船于2010年4月20日交付大新华公司使用。大新华准时支付前10期(每15天一期)租金后,从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 

  “2010年12月,由于大新华仍拖延支付,沙钢船务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但海航集团不予理会。”沙钢称,2011年2月17日,沙钢船务赢得针对大新华和海航集团的第一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约515万美元,但海航集团未予履行。2011年4月3日,大新华和海航集团持续违约,沙钢船务又赢得了第二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约231万美元,但仍未得到履行。 

  沙钢还称,2011年11、12月,沙钢船务针对第三、第四个仲裁令向香港法院申请了对大新华轮船银行账号的扣押保管令,并获准。2012年1月17日,沙钢船务撤回船舶终止合同,并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了针对大新华的清算申请,追偿大新华欠款。 

  不过,这则报道出现后不久,沙钢船务却公开称,“沙钢船务与沙钢集团没有关联,沙钢集团不拥有其股权。” 

  公开资料显示,沙钢船务2004年在香港注册的航运公司,当时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沙钢船务51%的股权。2008年、2012年两次股权重组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已不再拥有沙钢船务的股权,即沙钢船务不再是江苏沙钢集团旗下的企业。 

  “他们的关系有点难以捉摸。但就该案件来说,不会影响到最终判决。”郝俊波称。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试图联系沙钢了解更详细的信息。但该公司总经理沈文荣已停机,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

来自:航运在线资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