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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船员伤亡后可以索取哪些保险赔偿

发布时间:2015-3-24 9:26:38 阅读:9112

案例

一事业单位的船员在船上因病死亡,由于用人单位声称没有为船员投保工伤险,但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船员家属50万元人民币,但是扣除了丧葬费和家属前往船舶所在港口的往返路费。最令人不解的是,该用人单位要求死者家属签署一份赔偿协议书,并在协议最后附加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死者家属得到赔偿款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索赔权利。

家属事后感到不公平,随即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合同,以便了解是否还有商业保险等。用人单位回复说,因为是事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有六十万元的商业保险,但投保人是用人单位,不是船员本人,所以不能支付给船员家属;至于船东互保协会的八万美元赔偿款,因为是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的50万元死亡赔偿金,故也不能支付给船员家属。

虽然死者家属通过其他船员了解到死者确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自己不持有一份劳动合同,故无法证明60万元商业保险的存在。关于船东互保协会的赔偿款,船员家属也拿不到已经赔偿的证据。

案例解析

1.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要签订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声称自己是事业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2.工伤保险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工勤人员均应当投保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个惩罚性条款,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船员参加工伤保险,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此笔费用应当视为从工伤保险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而不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自己对船员的赔偿金。

3.商业保险问题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只能列入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继承,船公司不得据为己有。

4.保赔协会的人身保险问题

船东互保协会的人身保险,是指用人单位自己向伤残船员本人或者死者家属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支付的赔偿金,而不是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赔偿金。另外,如果船公司在入会时已经与船东互保协会约定了伤亡赔偿金的数额,船东互保协会应当直接向伤亡船员或其家属支付该约定数额的赔偿金。

如果船公司因没有为船员投保工伤险,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伤亡船员支付了伤亡赔偿金,也不应将这笔赔偿金视为船公司自己支付的赔偿,因为第六十二条是一个惩罚性条款,应将这笔赔偿金视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的赔偿金。

5.综上,本案的用人单位将六十万元保险赔偿金和八万美元保赔协会赔偿款攫为己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