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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发布时间:2015-7-6 10:27:46 阅读:1306
    618,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步入新的阶段,中国遭受船舶油污事故的受害者的赔偿将得到保障。

​该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九家单位组成,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海上石油运输量大幅增加,2013年,中国石油运输进港量达到3.51亿吨。由于航道通航密度增加,油轮大型化等因素,我国海域发生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大。据交通运输部统计,1973年至2014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总溢油量约42936吨,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船舶污染事故是1983年发生在青岛的“东方大使”轮(巴拿马籍)溢油事故,溢油量为3000多吨。

据了解,中国在1997年修订《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开始着手研究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1999年修订后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按照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2010年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同年71日起开始征收。根据对全国船舶油污事故的摸底统计,目前大约有14起油污事故可能需要动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进行赔偿或补偿,涉及金额1.6556亿元人民币。

据专家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油污损害风险分摊机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油污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充分或者适当的赔偿,对于应对特大、大型船舶污染事故,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通过油污损害风险分摊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动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这一政府专项基金,按规定对油污受害人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进行赔偿,有利于更好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利益,保障我国海洋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相关事宜进行深度的解读。

1、谁来缴纳?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2、谁来管理和使用?

国家设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石油货主代表等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职责及工作规程。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赔偿、补偿等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618,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在北京成立。管委会由9个成员单位组成,包括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环保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这9家成员单位在管委会内都有代表,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赔付权利。

3、谁来收取?基金存在哪里?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当日,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4、谁来监督?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谁可以受益?向谁提出赔偿或补偿申请?

油污受害人,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6、申请赔偿或补偿有哪些原则性要求?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油污损害索赔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索赔申请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

2)索赔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3)索赔所涉及的费用必须经确认是适当和合理的;

4)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且与污染事故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

5)索赔的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

6)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

7、申请补偿有何时间要求?

油污受害人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8、基金用来赔偿或补偿哪些情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用于以下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1)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

2)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3)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

4)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

9、哪些情况不予赔偿和补偿?

下列情况,不得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提供赔偿或者补偿:

1)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

2)索赔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的;

3)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的。

10、哪些费用和损失可以申请赔偿或补偿?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其中,对同一事故的索赔按照下列范围和顺序赔偿或补偿:

1)为减少油污损害而采取的应急处置费用;

2)控制或清除污染所产生的费用;

3)对渔业、旅游业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采取的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监视监测发生的费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足以赔偿或者补偿前款规定的同一顺序的损失或费用的,按比例受偿。

11、每次船舶油污的限额?

目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财政部可以依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需求、累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部调整基金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