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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轮抛锚三亚4个月 13名船员被拖欠工资上诉无果

发布时间:2016-6-24 8:42:39 阅读:1118

(南海网记者 邓松 实习生 罗略榕)2016年1月份,参与南海某工程建设的“腾云”号货轮返航,于2月3日抵达三亚,并在这里抛锚4个多月之久。原因是船舶经营人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长期恶意拖欠船员工资。“腾云”号货轮船长杨先生称,该公司法人王某从1月19日至今均联系不上,目前已欠了13名船员将近半年的工资及生活费用,无奈这13名船员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上诉。6月23日上午,海口海事法院三亚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船长杨先生说,被告一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从1月19日开始就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法院和海事局只好给船东打电话,但他们也一直搪塞,不出面解决问题,称正在筹钱。在6月23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一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舶实际承租人和经营人);被告二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出租人);被告三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腾云”号货轮的管理公司,海事规定每条船都需要有体系文件的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均未到场。船长杨先生一行13名船员准时到达了庭审现场。

据了解,这13名船员与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并没签订劳动关系合同,船员提供了之前的银行流水,间接证明确实与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法庭上船员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合同关系。罗律师提出宁波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船员另支付双倍工资,作为惩戒性的处罚。
 
13名船员向法院提起了包括工资、上船差旅费、遣返费、加班费、垫付生活费、辅机保养费、带薪休假费等费用的诉讼申请。船长杨先生表示想通过扣押船舶保障权益。对此罗律师说:“根据《商海法》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这些诸多诉讼请求中,只有工资和遣返费用享有船舶优先权,其他诉讼申请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债务。”
当天的庭审,法官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对于该结果,船员们表示并不满意,但是迫于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再提起上诉,律师说要等75天以后,整个过程漫长,在资金方面他们耗不起。

据了解,腾云”号货轮已被船东向银行做了抵押并进行贷款,由于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方面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抢在银行前面实施船舶优先权的赔偿,也许就意味着船舶优先权失效,最终我们什么也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