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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眼审视天津港爆炸事故
法律意义上的危险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所列明的九大类危险品。国际海事组织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国际危规》中将危险品分为: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气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人民网相关数据显示,在天津港“8·12”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瑞海国际)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涉及危险品跨越七类40余种。其中,主要为三大类:即上述第四类易燃的固体,包括金属钠和金属镁,约500吨;第五类氧化剂,包括硝酸铵、硝酸钾,约1300吨;第六类剧毒物,以氰化钠为主,约700吨。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根据去年9月公布的《天津东疆保税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竣工环境验收拟批复公示》,涉事企业瑞海国际项目占地面积46226.8平方米,设计危险品年周转量5万吨左右。而瑞海国际官网显示,其“年货运吞吐量100万吨,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尽管对比仓库面积和实际吞吐量,瑞海国际危险品的储存实况堪忧,但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储存标准,仍有待官方调查结果予以释明。
责任方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截至8月27日,11名涉及天津港“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官员被立案调查,另包括瑞海国际高管在内的12人被刑事拘留。生命无价,法律唯有严厉追责方能稍慰逝者。责任方或应承担包括《刑法》、《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刑法》中的法律责任
目前,由于有关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尚未完成,瑞海国际是否违反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其取得储存危险品资质是否合法,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依规章操作,消防监督措施是否恰当等问题尚不得而知。倘若存在违法之处,则瑞海国际及其负责人、负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等或触犯《刑法》相关罪名。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受贿罪、行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9条第(1)、(2)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此外,将在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91条增加第(2)款,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该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力,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专门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法律责任
如前文所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以及企业经营条件做出了规定。同时,该条例在第58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施不合法的法律责任;第61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未专人管理定期出入库检查,未达到国家安全、消防标准等的法律责任;第94条、第95条规定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负责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援不及时有效的法律责任;第96条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或可寻求的赔偿救济途径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截至9月10日15时,天津港“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发现的遇难者人数已经达到164人,已确认身份164人,失联人员9人。住院治疗人数244人。其中,危重症3人;重症3人,累计出院554人,伤亡情况触目惊心。针对人身损害,受害人及亲属或可从以下途径获得救济。
保险责任赔偿
人身保险。在天津港“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瑞海国际理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伤亡的在职员工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国《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即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约定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能否获得责任险赔偿,取决于瑞海国际是否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
侵权责任赔偿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题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侵权责任应当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天津港“8·12”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堆放于瑞海国际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起火爆炸引起,属于中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应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瑞海国际为侵权责任赔偿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