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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船长的权力
据@头条新闻:2015年1月9日晚,昆明大雪,长水机场航班大范围延误,东航MU2036延误较长引不满。在飞机滑出除雪过程中,乘客强行打开3扇逃生门,阻止飞机起飞。涉事乘客发微博指责机长和机组人员,航空业内人士则谴责乘客做法并呼吁严惩。小编也就想到了同样是作为CAPTAIN的船长,想和亲们聊聊有关船长的话题。
船长这个职业让人们联想到大航海时代的探险家和开拓者,他们不屈服于大自然,勇于和苦难抗争,直至实现目标。当今,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贸易总运量的70%;我国93%以上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的方式,而船长和船员们就一直担负着这样神圣的使命与职责。
古代船长的权力至高无上
近代船长被赋予“警察权”
《海商法》赋予船长的特别行政权力。
船长并非政府公务人员,本不应享有行政职权,但是船长负责全船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重大;而且船舶在海上航行时,政府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各国都通过制订有关立法,赋予船长一定的行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5、36、37、38条之规定,船长的权力主要有:
(1)对于在船人员的指挥命令权,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为执行职务而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2)任何在船人员,其行为构成对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而又不听制止时,船长有权将其禁闭。
(3)对于船上的犯罪者,船长有权采取措施,防止罪犯逃跑以及隐藏、毁灭或伪造证据,并作成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船员签字;当船舶位于国内时,将案情报告国内港口的有关司法部门,如果船舶在国外,将案情报告就近国家的使、领馆,并且按后者指示办理。
(4) 船长有权证明船上发生的每一出生或死亡事件,这种证明应当在两个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成书面证明,并记入航海日志。如有遗嘱,船长也有权予以证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发生人员死亡时,如果距下一停靠港航程较长,船长可以按照航海惯例,为死者举行海葬,并在死亡证明书上注明。
(5)船舶发生事故,虽经抢救而未能排除并且已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如果船长认为船舶的沉没、毁灭已不可避免,有权作出弃船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将弃船决定报告船舶所有人批准。
亲们,通过这篇简短的文章,您知道了船长权力的来源和赋予船长全力的必要性,今后如果您在乘船时,在任何情况下都请尊重船长的决定,服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