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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就要任性!】船员、公司必看!盘点2014年所有水运相关的简政项目

发布时间:2015-1-14 9:19:44 阅读:1340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取消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国发〔2014〕5号】

2.取消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海政法〔2014〕310号】

3.取消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国发〔2014〕27号】

4.取消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国发〔2014〕50号】

5.取消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公布【海政法〔2014〕310号】

6.取消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审批【海政法〔2014〕310号】

7.取消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海政法〔2014〕310号】

8.取消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海政法〔2014〕310号】

9.取消船载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海政法〔2014〕310号】

10.取消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海政法〔2014〕310号】

11.取消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海政法〔2014〕310号】

12.取消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海政法〔2014〕310号】

13.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海政法〔2014〕310号】

14.取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国发〔2014〕50号】

15.取消创建“文明样板航道” 和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国发〔2014〕50号】

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国发〔2014〕5号】

2.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发〔2014〕27号】

3.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国发〔2014〕50号】

(二)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1.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国发〔2014〕27号】

2.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国发〔2014〕27号】

(三)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国发〔2014〕50号】

明确或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

1.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发〔2014〕27号】

2.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国发〔2014〕27号】

3.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国发〔2014〕27号】

4.港口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发〔2014〕27号】

5.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发〔2014〕50号】

6.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国发〔2014〕50号】

7.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国发〔2014〕50号】

8.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国发〔2014〕50号】

收费项目

1.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财税[2014]101号】

2.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港口收费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

港口劳务性收费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均由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统一改为市场调节;

将各类劳务性收费由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国际客运码头作业包干费统一由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运营企业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④对港口经营人、船舶服务企业明确相关要求,包括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不得采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价格歧视、价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等。【交水发〔2014〕253号】

其他项目

1.【上海自贸区】国务院发文决定在中国(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船舶登记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放宽上海自贸区船舶运输业外资股比限制(原规定中外商出资比例不超过49%),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发〔2014〕38号】

2.【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将在2015年内,以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取代现有的船舶进出港签证,并将加快推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制订工作,力争与取消船舶签证工作同步实施,强化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海船舶〔2014〕640号】

3.【个人申办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促进船员职业发展,便利船员办理海员证,推进海事管理职能转变,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海员证单位申办限制,施行个人申办海员证。【海船员〔2014〕68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