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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眼被“摇把”击伤 船主赔11万
船员为了快点卸鱼,上岸摇机器时,眼睛被打成7级伤残。可船主称,摇机器已经超过了船员工作范围,是帮鱼贩子干活,自己不承担责任。 10月15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船主承担一半责任,需赔偿11.4万元。
王成(化名)今年31岁,来自于吉林省。在我市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杏树屯镇桃园港的一条渔船上担任船员。
2012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该渔船靠岸卸货,船上人员负责将从海中打到的鱼,搬运至岸上的传送带搭在船上的一端。岸上的鱼贩子把传送带搭到该渔船上,与传送带相连的岸上一端有个小机器,得摇着,才能启动传送带,进而把船上的鱼卸到岸上,卖给鱼贩子。
在早晨7点左右,王成到岸上摇动传送带上的机器,在用摇把摇动机器时,摇把猛然间打在其右眼上。当即疼痛、流血不止,视力丧失。
闻讯赶来的船主甄某(化名)急忙用车把王成送到金州区第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该事故造成王成右眼睑撕裂伤、右眼脉络膜脱离等症。住院12天。船主甄某为其支付医疗费6000多元。
王成本来家庭贫困,经济条件较差,自该事故发生后,其不能上船干活,没有了生活来源。王成在出院后多次找到船主协商赔偿事宜。但船主不予理睬。
2012年8月,王成在母亲的陪同下,从金州来到大连,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代理将船主告到大连海事法院。
判决
法院判船主担一半责任
此案开庭后不久,张荣君律师申请法院对王成的右眼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11月21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成伤残等级为7级。
10月15日,大连海事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成作为船员,为了将船上的货传送到岸上,去摇动机器以启动传送带,原告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故原告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判处船主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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