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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一帖看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15规则”与“10规则”变化

发布时间:2015-12-29 9:19:09 阅读:2105

规则框架的变化
“10规则”共5章;而“15规则”只有四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未列入“15规则”中。

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变化
1、“10规则”按照内河船舶的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区分;
2、“15规则”按照“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和“轮机部职务船员”区分(以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包括拖轮:轮机部以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轮机部以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区分确定);并对担任3000总吨以上船长、驾驶员有相关的任职资历或实操考试要求(满足“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船员健康要求的变化
主要是体检医院“级别”和“证明时效”的变化。
1、“10规则”要求船员提供健康证明为“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2、“15规则”则规定船员提供健康证明为“最近2年内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适任证书的签发机构的变化
1、“10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证书初次或重新签发必须到原签发机构(或考试机构);
2、“15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证书的“损坏、遗失补发、证书有效期内且无任职资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等情形的必须向原证书签发机关申请证书;
3、“15规则”规定: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4、“15规则”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且满足资历要求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证书再有效;
5、“15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申请。

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变化
1、“10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必须有18个月相应的任职资历;
2、“15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要求变化为12个月相应的任职资历;另增加:“或与证书记载类别/职务对应的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任职资历”。
3、“15规则”将“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1年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变为“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申请重新签发”

适任考试的补考期限变化
1、“10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考试的补考申请需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
2、“15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考试的补考申请需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
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变化
1、“10规则”规定:船员适任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自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2、“15规则”规定:“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