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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未来三个月PSC检查的重点(2014.9.1-11.30)
【建议收藏】未来三个月PSC检查的重点(2014.9.1-11.30)
2014年8月20日东京备忘录的成员国在新加坡的港口国监督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东京备忘录与巴黎备忘录将联合组织开展关于“STCW公约船员休息时间的集中检查大检查(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CIC)”。
亲们:一句话总结下:【未来3个月PSC(Port State Control)检查重点是船员休息时间】
本次检查主要是落实国际劳工公约2006 关于船员休息时间部分的规定,因为从去年的8月20日公约实施以来,经过了1年的运行,各个港口国从9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公约的规定。港口国执行公约的规定通常是通过检查靠泊在本国港口内的船舶来实现的,也就是对靠港船舶的PSC检查,这个是和广大船员有这直接关系的事情,也是本文主要说明的部分。那么大家一定是想知道针对这部分内容PSC重点检查什么?想知道检查的重点就得简单了解下公约对这部分是怎么规定的。PSC检查也就是针对公约规定的内容检查,我们了解了公约的规定,在应对PSC检查的时候,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1、“任何24小时”:关于公约规定“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的理解
(1)公约要求
· 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在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
· MLC,2006标准A2.3.5 (b)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2)相关解释或理解
· ILO FAQ C2.3.c:标准A2.3第(b)款中规定,休息时数在任何24小时期间内不可少于10小时。因此,任何24小时时段,系指从一天的任何时间开始,必须包含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 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2014年CIC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 中国香港海事处在其DMLCPART I使用导则中:“任何24小时”解释或理解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 a day 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
· 巴拿马第86号法令:“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
· 中国、新加坡未给出任何解释或理解。
(3)操作建议:
· 当没有上述导则或明文规定时,24小时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由公司按船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
· 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 “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 若船旗国无明确要求,如中国旗、新加坡旗,通常的二副、三副值班班组和其他无值班职责的海员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确定为从0000时开始,即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可按常规确定为0000时;而对于大副值班班组可以将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确定为0400时开始,即任何24小时界定为0400-0400时,对于具有值班职责海员的其他SMS和ISPS的非值班职责通常应安排在日间并与值班时间相连续,以确保“夜间”的休息时间能用于睡眠而不被中断。
· 尽管巴拿马第86号法令中有关于“任意24小时”的要求(0000-2400),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可按照本次CIC导则中的要求,即0000-2400仅仅是算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休息使用;休息时间至少6小时的时间段不用0000开始的这个时段去计算。
2、“演习/演练”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是否可以不受休息时间的限制?
(1)公约要求:
· 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保持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练、消防和救生演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规定的演练,须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 MLC,2006标准A2.3.7:集合、消防和救生艇训练以及国家法律、条例和国际文件规定的训练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
(2)相关解释或理解:无。
(3)操作建议:
· 船长在安排船舶开展演练、演习、培训时,应尽可能不占用或最小程序占用海员正常的休息时间。
· 因为演练、演习导致海员休息时间的减少,应尽快予以适当的补休并予以准确记录。
3、关于休息时间“分段”的理解。
(1)公约要求:
· 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3条: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须至少为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 MCL,2006标准A2.3.6: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2)相关解释或理解:
· MLC公约对休息时间定义为“系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
· 针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ILO FAQ:C2.3.b: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必须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 解释或理解一:“休息时间”是指“最短休息时间(即10小时)”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新加坡DMLC PART I:“The minimum hours of rest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n two periods……” ;解释或理解二:“休息时间”是指“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中国旗(DMLC PART I,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 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CIC检查导则:总的休息时间只能记录最长二段的休息时间,附加的短暂休息和用餐休息不能计入总的休息时间:“Since the hours of rest only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n two periods, consequently only the two longest rest periods should be counted, and additional short breaks and meal breaks c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total periods of rest”。
(3)操作建议:
1) “休息时间不超过2段”理解为“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超过两段,同时为缓解工作疲劳、提高工作效率,应鼓励工作期间给予海员更多短暂的休息,即只要2段以外的休息时间被视作短暂休息,不计入总的休息时间”。
2) 根据本次的CIC导则:休息时间仅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因此休息时间仅包括最长的两段休息时间,其中一段的时间至少为6小时,休息时间不包括其他短暂休息或进餐时间。
3) 短暂的休息不计入休息时间。可以参考AMSA的检查标准,小于1小时的休息不计入休息。
4、无人值班机舱船舶故障报警失效,仍按照正常无人机舱值班?
(1)公约要求:
· SOLAS公约第II-1章第51条第1款:应设有报警系统以指示任何需要注意的故障;
· SOLAS公约第II-1章第3.2款:对任何报警的接受,应在表明存在该报警状态的各个位置显示。报警应保持到其被接受,各个报警的视觉显示应保持到故障被排除,此时报警系统应自动复位到正常运行状态。
(2)相关解释或理解:无。
(3)操作建议:
· 对于题述中无人机舱报警功能失效仍按照无人机舱值守的话,这是一项滞留缺陷。
· 对于无人机舱的故障报警失效后,船舶可考虑采取的相应临时措施,如:
· 在船舶配员充足的情况下(如公司按照有人值班机舱配员),无人机舱值班转应转为有人值班,核查修订的工作安排表,验证值班人员适任情况,值班人员的工作时间记录等。
· 查验船舶对此缺陷采取了哪些修复性措施,以及必要的故障原因分析及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向公司报告等。
· 当船舶无法提供上述任何证据的时候,可以认为船舶安全处于失控的状态,船舶SMS运行失效,可导致被PSC滞留或外部审核开列严重不符合。
5、对于 “参与船舶开航后的首次值班和随后班次值班的海员是否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如何进行查验?
(1)公约要求:
· SOLAS公约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
· SOLAS公约第V章第34条“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第1款: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确保预定航程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 STCW公约A-VIII/2节:
第4条:轮机长须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到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要以及任何其它需要。
第8条:值班须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1 须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 在安排值班人员时须考虑到当班人员的资格或体能的局限性;
.4 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使用可利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等;
第10条:各船船长有义务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在他们值班期间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他们在这期间要特别关心避免碰撞和搁浅。
第11条:各船轮机长有义务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的轮机值班。
(2)相关解释或理解:无。
(3)操作建议:
· 船长/轮机长应确保值班员适合首次及接下来班次的值班,应安排好接下来的离港作业及航行值班。
如果船舶有相关证据已经考虑到首次航行值班或换班人员的休息时间安排,如考虑到计划离港时间、值班安排及港内作业等因素,则应保存相应证据,如将值班海员的工作记录、临时工作安排/值班表、航行计划、补休安排等。
6、当引航员在船时,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值守?
(1)公约要求:
· STCW第 A-VIII/2节: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第49条: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但他们在船上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船长和引航员须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准确的核对。
第50条: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他须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须立即报告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2)相关解释或理解:无。
(3)操作建议:
· 公约中没有明文规定引航员在船上时,船长一定要在驾驶台值守。船长可以在适当的航段适时抓紧时间休息(此时应记录休息时间);
· 船长应和引航员进行了沟通,并充分了解航道的特点和复杂航段。在离开驾驶台前,应与值班驾驶员交代下一段航程注意事项。
· 驾驶值班人员承担驾驶台值班责任,包括在必要时纠正引航员的失误,接管船舶驾驶,并在航海日志上记录。
· 当主管当局、港口区域等有特殊要求如要求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 如果公司的体系文件要求引水员在船或其他情况下(如狭水道航行)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而强制性公约规则并无此要求,公司应评估并保证船长的充分休息权利,以便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必要时,公司应考虑修改SMS以协调强制性要求。
7、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1)公约要求:
· STCW公约A-VIII/1节第4条: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 STCW公约第VIII/2节第24.3条:即使船长在驾驶台,(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继续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相互理解为止。
· STCW公约第VIII/2节
第40条: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立即通知船长:
.1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 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3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4 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5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6 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7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8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损害时;
.9 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海上弃船;以及
.10 其它紧急情况或感到怀疑时。
第41条: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在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为了船舶安全,须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第42条: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2) 相关解释或理解:
1)船长不属于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他在驾驶台并不一定是他在指挥。
(3)操作建议:
· 在上述STCW公约A-VIII/2节第40条的十种特殊情况,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立即通知(Notify)船长;
·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特殊情况(A-VIII/1节第4条),如搜救、台风、雾航等,可以临时不遵守工作休息时间的规定,但事后应及时补休(查验补休的记录);
· 船长在驾驶台的指挥权是从明确告知值班驾驶员其已承担指挥责任并且双方都已相互理解时开始,此时应在航海日志上记载,并工作时间也应开始统计。
· 当船长长时间在上述特殊时段的操作时,如若发生超时工作(如超过14小时),在保证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船长可以挑选中间时段适当休息。
· 根据香港海事处2014年8月7日的通告(SD/S 800/9):额外的工作,如演练/演习、无人机舱船舶值班轮机员的夜间巡查、解系缆作业、抵离港期间的机动航行,尤其对船长来说在引航期间和恶劣天气等需要工作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记录。
· 中国海事局的检查指南中也认为6小时工作6小时休息((6 on/6 off))符合STCW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8、船长、轮机长等的工作安排如何在工作安排表中体现?他们就寝前的“巡视”是否需要在工作安排表中体现?
(1)公约要求:
· STCW A-VIII/1节第5条:主管机关须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于查看处。该值班安排表须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 MLC,2006:标准A2.3.10:各成员国应要求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和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适用的集体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
(2)相关解释或理解:无。
(3)操作建议:
· 船上的工作安排表应使用IMO/ILO标准格式和语言要求,要求体现船舶所有人员(不仅仅是值班海员)的工作安排;
· 船长和轮机长的在港和航行工作安排,常规为白天工作时间,如0800-1200,1300-1700,工作时间一般也据此记录;若有其他额外工作时,也应记录工作时间。
· 根据AMSA发现的缺陷:Engine Room watch keeping schedule does not include safety round schedule as recorded in rest hours log for Engineers. 因此,我们认为就寝前船长的夜航指示,以及轮机长或无人值班机舱值班轮机员机舱巡视,也需要列入该工作安排表中。
9、关于甲板部在港值班“6 ON / 6 OFF”等“两班倒”的时间安排是否合适?对于CIC检查表中“two watch system?”如何理解?
· 远洋船舶甲板部在港值班一般是由二副和三副执行“6 ON / 6 OFF”(6上6下)的“两班倒”值班安排。此种值班模式,能够满足每天至少休息10小时的要求,条件是不能超过连续6天(工作时间将超过72小时)。
· 根据香港海事处2014年8月7日的通告(SD/S 800/9):Watch in port may be changed to 6 On/6 Off system and it should be recorded accordingly.也即,香港海事处不反对此种值班模式,但应如实记录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 若在港时间超过6天时,船舶需要有另外的值班安排,如让大副参加在港值班等,此时应注意大副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
船东也可探讨使用其他更合理的“两班倒”值班模式,如采取7-5-5-7(0000-0700-1200-1700-2400)模式,可以很好地满足“最少6小时休息”以及用餐安排等。
CIC检查表中第11项“Is there a two watch system on board including the master?” 有人解释为两班倒值班系统,本人认为不是很确切。“TWO-WATCH-SYSTEM”应为“两套值班系统”,即对甲板部来说,在港可能有二副、三副参加值班的“两班倒”值班系统,航行有大副、二副、三副参加的“三班倒”值班系统。在仅配备一位驾驶员的船上,则可能需要有船长参加“三班倒”值班。
大量公约解读Via:姚老师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