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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资频频被拖欠,讨薪之路该怎么走?

发布时间:2016-11-1 10:43:55 阅读:12742

 不久前,“福建五星”轮因拖欠船员工资在格拉德斯通港被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扣留,这一事件在国际航运界引起广泛关注。

  在此之前,因拖欠船员工资而引发的滞留事件频频发生。抛锚于三亚凤凰岛海域的“腾云”号货轮上,因船东失联,13名船员被拖欠工资90多万元。他们一直得不到任何补给,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证。

  “现在除了实力雄厚的航运央企,大概有80%的航运企业拖欠船员工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坦言。

  “航运市场持续低迷,拖欠船员工资的船东越来越多,这无疑是重大安全隐患。”部海事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深表忧虑。

  如何才能遏制拖欠船员工资多发现象?今天我们请相关人士一同探讨。

  市场不景气不应成为欠薪借口

  付出劳动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航运企业应该给予船员最基本的尊重。船员工资,是养家糊口开销的全部,也是子女读书缴费的指望,甚至可能关系到生老病死的急迫之需。

  “航运市场现在确实不景气,但不能以不景气为名,拖欠船员工资。船员的工资成本,就像燃油成本一样,航运企业必须纳入预算,给予保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处长葛同林说,如果以航运市场不景气、公司没钱为借口拖欠船员工资的风气弥漫开来,后果将不堪设想。船员被拖欠工资,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海员工作部部长朱嫣红表示:“《2006海事劳工公约》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船东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有明确的规定。船东拖欠船员工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船员权益。海员工会支持船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杀鸡取卵定会得不偿失

  说起频频发生的拖欠船员工资现象,海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坚非常气愤,他认为,拖欠船员工资是短视行为,是最不明智的做法。

  “和其他工种不同,船员通常都是远离公司驾驶船舶在海上航行,船上的一切,大到安全、小到开源节流,都离不开船员。懂船的人都知道,船员积极主动工作与消极怠工相比,产生的效益有很大区别。”张永坚说,好的船公司,应该调动船员与公司同舟共济。如果连船员最基本的工资都不能保证,船员的凝聚力和责任感必定大打折扣。为压缩成本向船员工资下手,无异于“杀鸡取卵”,定会得不偿失。

  张永坚认为现在拖欠船员工资现象多发,从根本上看,源于船东、企业从思想上缺乏对船员最基本的尊重,同时也与我国缺失《船员法》有着根本联系。

  “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对船员利益的保护,颁布了针对船员保护的专项法规。而我国还没有将保护船员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张永坚说,虽然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船员条例》,并于2014年进行修改,修改时参考了《海事劳工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外做法,但从约束力上很难与法律法规相同。需要通过出台《船员法》,增强全社会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议融资贷款实施一票否决

  “除了法律的约束力,其实政府主管部门还应该引导金融部门把拖欠船员工资纳入信用考评机制,凡是拖欠船员工资的航运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朱嫣红建议。

  她说,航运企业是重资产型企业,对金融有着很强的依赖,如果能将拖欠船员工资与金融机构的信用考评相连,相信很多航运企业都不敢再拖欠船员工资。

  “除了健全法律、建立相关机制,还应该呼吁社会各界勇敢向拖欠船员工资说‘不’。”张永坚说,不仅船员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欠薪航运企业,法院、海事部门、海员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都应该对欠薪零容忍。如果坐视不管,等于默认航运企业因市场不好可以拖欠船员工资,这将严重影响航运业健康发展。

律师提醒

  小心“苦等”成“白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童登勇

  船员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产生“还有这艘价值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船舶在,相对而言劳务债权肯定能够实现”的误解,从而选择苦等下去。

  诚然,船员因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保费用等给付请求及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可以在船舶价值实现后第一顺序进行受偿。但是,从逻辑角度而言,船员上述债权必须等到船舶价值实现后方能随之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船舶价值为零或者无法实现船舶价值,船员所主张的船舶优先权无法得到实现。

  考虑到目前航运市场运力过剩,市场主体购买力不强,诉争船舶往往需要进行第二轮甚至是第三轮拍卖,甚至可能出现流拍的情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样就产生了时间上的冲突,损害船员及时得到报酬的权利。

  优先权亦有时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被准予登记的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证据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之外的其他材料的,还应当向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也就是说,在债权登记程序、确权诉讼程序结束后,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债权确定之后,才具备制作船舶价款分配裁定的条件,再加上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价款如何分配的时间,所以船舶价款分配需要较长时间,船员需要在这过程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稍有疏忽就可能在债权申报环节被遗漏,影响权利的实现。

  船舶优先权具有时效性,根据《海商法》第29条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因此如果船员不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权利,或是调解、协调花费了太长的时间都将使得船员丧失优先权。

  责任主体多影响诉讼结果

  现代船舶运营活动通常经过了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进行,涉及了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在内的多个民事主体,这就使得船舶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基于替代责任原则以及管理和控制船舶原则,对船舶安全航行负有经营管理职责并将其船舶经营人地位对外公示的船舶经营人,应就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使得同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相比,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往往会产生多个责任主体。从积极的角度而言,这样充分保障了船员胜诉后财产权利的可实现性。另一方面却使得在诉讼过程中,船员或其代理人需要同时面对两个甚至是多个“对手”,在沟通协调中极大地加重了工作的有效性。

  由于航运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纠纷预防观念不强,普遍出现未缴纳社保、不签订书面合同、对工资发放标准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形。船员对于自我的主张很少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民诉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船员无任何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将给予对方当事人极大空间表达抗辩理由,影响诉讼结果。

  注意厘清船舶权属

  尽可能选择用工规范的单位,有助于降低权益受损的风险。在网络科技极为发达的现在,不妨花费几分钟时间从全国信用公示系统、失信执行人网站以及其所在企业的官网了解相应信息,厘清船舶的权属、经营关系,从而避免产生纠纷时难以确定诉讼对象。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或无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也应当尽量保留上船服务的事实,待到诉讼过程中能够履行初步举证义务。

  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万无一失。船员还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原协商内容相一致,避免出现阴阳合同损害合法权益。

  笔者在海事法院或海事局办理案件时偶尔会遇到不理性的船员喧哗、吵闹扰乱秩序的情形。嗓门大不代表有理,其最终还是不得不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对于这类浪费时间的不理性维权船员,笔者建议先充分准备相应证据材料,然后以电话、现场、邮寄等多种方式咨询或启动诉讼程序。当然有条件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主张权利。

  船员作为弱势群体,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从而避免词不达意的情况发生。

  同时,基于群体性这一特点,稍有不慎将产生影响社会安定的风险。希望各位船员千万不要采取私扣船舶、殴打绑架船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合法权利,反而会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船员维权小贴士

  1、重视合同

  合同是船员维护自身权利最有力的证据。船员在上船工作之前一定要与船东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认真阅读,确保合同中约定了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标准、服务期限、遣返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同时确保自己充分理解了自身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之后,要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并妥善保管。

  2、依法维权

  一是行政途径: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船东签订了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船员,发生船员劳务纠纷,侵犯船员权益,可向劳动合同原发地或公司所在地方劳动督查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2333,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依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司法途径:按照民法相关规定与船东签订劳务合同的船员,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不过法官提醒,船舶优先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船员讨回工资要在离船后一年内行使,否则债权仍然存在,优先权消失。

  三是其他途径:船员工作的船舶停靠在中国境内港口时,船员可向上船检查的海事主管部门进行船上投诉。

  船员工作的船舶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覆盖下的,船员可以依据集体协议第十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诉、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通过当地省、市总工会法律部门进行投诉。

  在申请诉讼或仲裁之前,船员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船员条例》等关于诉讼或仲裁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船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时效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进行仲裁或诉讼,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相关新闻

  船员纠纷持续增长 最高法院拟分批出台船员纠纷司法解释

  受航运市场低迷的影响,近年来,船员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广泛搜集意见、深入地方法院调研的基础上,正积极开展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船员纠纷类案件占较大比例。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郭载宇介绍,以2016年9月24日的即时统计数据为例,船员纠纷类案件占比达到海事法院受案量的三成。由于条款不规范、缺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船员类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矛盾往往比较激烈、不易调解,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郭载宇介绍,多种因素导致船员纠纷类案件的事实查明存在一定困难。受船员流动性大、职业中介参与度高等航运业特点的影响,纠纷双方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庭审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由于船员出庭比例不太高,船员所委托的代理律师有时不知悉案件的细节事实。另外,有关证据随船或存放在有关机构,有的证据数量庞大,一些案件争议的事实时间跨度较大,许多证据可能已经销毁或丢失,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

  “因为高位阶法律法规规则缺位,船员类纠纷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郭载宇说,例如,从法律层面看,《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与船员相关的章节并未对船员劳动或劳务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船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则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有些部门规章虽作了规定,但其位阶较低,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章对船员劳动或劳务问题的针对性不强。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最高法院正在着手起草船员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了问题收集和对各地方法院的调研工作,拟于近期以分批出台的形式公布条文草案,并再次征求各方意见。”郭载宇说,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规则的缺位问题,有助于统一审判尺度,提高船员纠纷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并平衡船东和船员的利益。(金校宇) 

短评

  用巧劲好于用猛劲

  官司赢了执行难,这是很多被拖欠工资的船员不想诉诸法律的原因。有时候即便是法院查封了船舶,但因为航运市场不景气,船舶屡次流拍,船员们也只能望“船”兴叹。上海海事法院“放水养鱼”巧解欠薪执行难的做法值得业界借鉴。

  不久前,上海海事法院为船员讨薪用巧招,不仅兑现了230多万元的船员工资款,也让濒临破产的船东“起死回生”。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2015年4月7日,田某等22名船员将上海一家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海洋工程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款。诉讼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从2015年7月起分三期支付完毕。然而,近半年过去了,说好的工资依然没有兑现,22名船员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张彦了解到,被执行人海洋工程公司除了涉案挖泥船,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该公司曾与丹东某航道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正式开始施工,将用工程款支付船员工资。张彦决定采用“放水养鱼”的策略,先从丹东航道公司着手,试图让其预先支付部分工程款。经过数次协调,终于促成了施工合同顺利履行。22名船员的工资共计230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而濒临破产的海洋工程公司也“起死回生”。

  上海海事法院“放水养鱼”巧解拖欠船员工资难题,是用巧劲办了双赢的事。可见,解决拖欠船员工资难题,用“洪荒之力”还不行,更要用巧劲,用巧劲好于用猛劲。 

企业经验

  海丰国际:尊重船员是盈利基础

  成立于1991年的海丰国际,是一家普通民营企业,但从公司成立至今,平均业务复合增长率一直保持在20%以上。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每年都能够保持盈利,被业界视为传奇。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尊重船员。

  “海丰船舶管理经验最为核心的一条是尊重船员、关爱船员、善待船员,增强他们对企业的自豪感和依存感。”海丰航运集团副总裁兼海丰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森元说,在海丰,船员跟陆地的员工一样,也享有上市公司的期权,公司所有的福利船员都有。 

延伸阅读

  宁波海事法院:开启绿色通道 网上预约立案

  近年来,由于船东经营不善或发生安全事故等原因,拖欠船员工资、医疗费等现象比较普遍。日前,宁波海事法院试行网上预约立案,以解决船员在海上递交起诉书不便利、诉讼成本高等难题。

  由于船员平时远离大陆,通信不便,而且他们本身的法律和文化水平较低,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则船员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维权艰难。船东拖欠船员工资、医疗费用或伤残补助等劳资纠纷一般具有涉案人数多、局部影响大的特点,而当地政府很少成立专门的协调部门,存在维权“漏洞”。宁波海事法院不仅开展网上预约立案,还开辟立案“绿色通道”。通过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使经济困难一时缴不起诉讼费用的船员们能快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

  在案件审理中,宁波海事法院力求以调解为主,既能保证案件在最短时间内了结,又能缓和船东与船员的关系;积极采取扣船等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船舶优先权的实现,使案件判决、调解后能顺利执行;加大行执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使船员们的权益落到实处。(王舜毕)via:航运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