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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中:保障海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
何建中:保障海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
11月23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席、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主持召开专题协商会议,研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履约相关事宜。他要求,充分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促进《公约》在我国全面有效履约,保障海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海上劳动关系。
会议听取了协调机制办公室就我国批准和履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审议并明确了履约的三项事宜:
一是《公约》适用范围,即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适用《公约》,在我国适用《公约》的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依法注册海员适用《公约》。
二是《公约》生效后相关证书的过渡安排,即现有国际航行船舶所持有的《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并将于1年内结合船舶中间检查或换证检查完成正式证书换发,对于明年起初次申领证书的船舶直接签发正式证书。
三是针对《公约》修正案对财务担保的要求,对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财务担保保险产品给予认可。
何建中指出,《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明确了海员权益保障的体系化规则,为改善海员生活环境、保障海员身心健康、维护海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他强调,要深刻认识《公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协商解决海员在权益保障方面遇到的问题,推动全面有效履约。
一要构建好协调机制,确保机制运行符合《公约》要求;
二要完善协调机制议事程序,严格遵循议事规则,使沟通议题明晰、务实高效,将三方共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要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妥善解决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总结提炼可供国内借鉴的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努力在国际公约履约及修正案制定中提出中国方案。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及三方协调机制有关人员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