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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 远洋船厨师拉架被捅伤 官司打到了省高院

发布时间:2017-3-13 9:00:24 阅读:2337

船员董师傅在斐济海域拉架时意外受伤,生命岌岌可危,幸亏得到中国援外医疗队和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医院船接力救助,这才让他转危为安。回国后,董师傅得到法律援助,官司一直打到省高院。最终法院判用工单位赔偿厨师11万余元,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远洋船厨师拉架时被捅伤


董师傅是一艘远洋船舶的厨师,2013年8月28日中午,远洋船在斐济海域航行,该船一名船员张某违反规定饮酒,并与斐济船员发生口角,董师傅连忙过去劝阻,但由于这名船员张某酒后失控,持刀欲伤害斐济船员,被董师傅及时拦下,在撕扯过程中,船员张某将董师傅的左大腿根部要害位置捅伤,血流如注。


事件发生后,由于船上没有专职医生,加之船上环境潮湿,董师傅的伤口很快发炎,董师傅发着高烧,不久就昏迷过去。为了救董师傅,远洋船立即改变航向,朝附近的瓦努阿图共和国维拉港驶去,中国援瓦医疗队安排医生对董师傅进行抢救。


由于董师傅伤口较大,又伤及血管,医生为董师傅进行了缝合手术。2013年9月1日,董师傅换药时发现伤口发炎,医疗队又联系了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医院船,并把董师傅送到该船进行了系统治疗。


回国后向船运公司索赔


董师傅伤愈回国后,跟单位某船运公司交涉,希望能获得一定的补偿。船运公司称,董师傅是被其他船员捅伤的,应当由伤人者赔偿。另外,董师傅的伤情经过鉴定,为轻伤,伤人船员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船运公司拒绝赔偿。


董师傅是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这家船运公司下属的远洋船上工作的,而董师傅的伤属于见义勇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奈之下,董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大连某劳务公司、某船运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


法院受理董师傅的委托后,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师傅的伤情进行了再次鉴定,董师傅构成十级伤残一处。


法院判决赔偿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师傅在阻止船员打架过程中受伤,属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由于船主疏于对公司船员的管理,导致船员持刀伤人,说明雇主没有为船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因此董师傅有权选择船主承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某劳务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应当为董师傅交纳相应的保险,由于该公司没有为董师傅交纳保险,导致董师傅受伤后无法获得理赔,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8月19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船运公司赔偿董师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大连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某船运公司不服,认为董师傅的伤是案外人造成的,船运公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董师傅因受伤后一直未上班,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继续担任董师傅的代理人,到省高院应诉。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师傅是在从事船员海上作业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害,而向某船运公司和劳务公司主张权利属于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董师傅与某船运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董师傅在受雇佣期间受到损害,可以向加害人主张,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今年3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船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