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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员权益的新办法发布!高效投诉 你需要这样做!

发布时间:2018-2-7 9:28:09 阅读:8648

    从1月12日起,海员朋友们可以按照一项新的管理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来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是不是超级有安全感?

    那么,当海员遇到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要怎么投诉呢?闲话少叙,让我们来迅速了解一下!

    一、船员投诉方式

    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如下图。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 网址: www.msa.gov.cn )

    维护合法权益

    二、投诉处理流程

    1.中国籍海船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对于投诉事项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如船舶停泊在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如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对于涉及欠薪、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等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向船东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2.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对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对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置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3.保密要求

    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事项、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

    三、登轮处理流程

    接到在船船员投诉需要登轮调查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派员登轮按以下流程实施调查,被投诉船舶应当予以配合。

    (一)初步调查

    1.查验相关证书:查验船舶是否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件(5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持有《海事劳工证书》,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及国内沿海航行的海船应当持有《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了解船舶符合海事劳工公约标准的基本情况。

    2.访谈相关人员:针对船员投诉事项,查证船舶是否备有船员投诉程序并有效执行,听取船长、船东和投诉涉及的其他人员的相关陈述,了解掌握船员投诉的有关事实。

    3.推动内部解决问题:对于经过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如投诉属于个案,应当建议船长或船东按照船上的投诉程序予以解决,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尽可能推动在船舶层面解决问题;如投诉问题属于普遍性的,将实施详细调查。对于船上未能解决的投诉,涉及外国籍船舶的, 负责处置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通知船旗国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建议并制订纠正计划;如涉及中国籍船舶的,负责处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通知船东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劳工条件附加检查。

    (二)进一步措施

    1.对于外国籍船舶船旗国政府已经回复表明将处理相关投诉,且备有处理投诉的有效程序,并提交了可接受的纠正计划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进一步参与处理相关投诉。

    2.如果采取行动后,投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调查报告及船旗国政府回复一并报送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同时通知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四、投诉处理期限

    (一)船员投诉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逾期不能处理的,应说明理由,经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领导批准可延长处理时间,并告知投诉人。

    (二)船员投诉应当在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投诉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