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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成为一柄“双刃剑”,海事仲裁专家提醒国内船企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于境外全面暴发并迅速蔓延的态势下,中国防控疫情的策略已经调整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如今,我国和世界各国之间在防控疫情方面的相对关系和经济运行秩序已发生一定程度逆转;有些国际贸易合同的境外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相对地位可能或正在发生变化;原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中心和商务部下属商业协会等多个地方机构开具的一些关于证明国内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其证据效力和实际作用所针对的对象也正在发生改变。大连海事大学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张永坚表示,在此形势下,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证明的作用以及开具这种证明的必要性,并客观分析这种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全盘考虑 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在前一阶段国内防抗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为了帮助作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国内企业,克服由于防控疫情而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相关合同的不利影响,中国贸促会的有关机构开具了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让获得这种证明的涉外经济合同的国内当事人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甚至解除相关合同的责任。”张永坚表示,但是近几日,全球疫情的形势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原本用于保护国内企业的这种“证明”,其证据作用正成为一柄“双刃剑”。
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本意是帮助国内企业渡过眼下的难关,但当国际贸易合同的境外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相对地位发生变化时,“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会反过来有利于保护境外当事人。张永坚指出,当境外的合同当事人同样以这种“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作为其无法履行合同或主张免除责任的理据,对于我国的合同当事人而言,亦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和挑战。
张永坚认为,当前全球疫情的发展,使得国内船舶企业和境外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换。对于境外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为由来暂缓及推迟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国内船企应当有所准备,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张永坚进一步指出,船舶行业是开放合作的行业,从整条产业链看,任何一个环节的国际合作都是密切相连的,其中相关设备和材料的全球采购环节更是直接影响着整个船舶建造的总进程。对于船企而言,为了履行船舶建造合同这一主合同,还需要有许多采购合同等分合同,这些分合同形成一个传导式的链条,对主合同的执行起着重要辅助、支撑和保障的作用。尤其是因为疫情在海外持续发展,如果影响了海外企业在采购和供给环节或其他环节的完成和实现能力,便会致使履行主合同能力受损,船企必须在和境外合同当事人密切沟通的基础上,谨慎地作出全盘考虑,并对一些合同中相关联系和有制约性的必要条款做出修改或调整,以最大限度确保合同目的顺利实现。
加强合作 实现合同预期目的
张永坚强调,“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效力是有限的,不能代替国家或当地政府的强制性命令,只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强制性命令才可能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同时,要成功地证明国家或当地政府的强制性命令对不能履行合同有实质性的影响,也是复杂和困难的。这些都需要主张免责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而上述“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并不能无条件地成为我方履行合同受阻或合同不能的直接证据,合同当事人也不大可能凭此完全免除自己对此的举证责任。根据目前全球形势的发展,从总体利益出发,作为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国内船企,应当客观认识这种“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效力和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命运共同体下的“共存”意义。
随着国内对疫情的控制和经济生活的逐步恢复,我国那些与国际合作关系密切的和已经融入国际产业链的企业,现在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因为这些都与国际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密切相关。张永坚建议,在履行相关合同方面,作为涉外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国内船企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制定全面的应对措施,对能否履行和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要有充分的预判和思想准备。而已经取得这种“证明”的企业,可以充分使用这种证明,但不能无条件地完全依靠和寄托于这种证明的效力。“如此,才可以在命运共同体的框架下,携手抗击疫情,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履约风险,共同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张永坚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