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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纠纷司法解释正在抓紧制定
近日,一段由韩进海运工会提供的画面显示,被困在海上的韩进海运船员正面临着缺水缺粮的棘手问题。很多船员站在甲板上,手举标语,寻求帮助。全球航运业诞生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让关于船员劳务纠纷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记者在日前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举办的专题报告会上获悉,截至2016年9月24日,船员纠纷案由占到海运类总案由的34.42%,而与案由数量增多不相符的是,法官或者仲裁员适用法律时或规则缺位,或规则之间相互冲突,或对相关规则理解差异,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为此,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纠纷案件查清事实难度大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航运业不景气局面难以得到改观。中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航运大国、船员大国,正在实施的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为中国海商、海运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船员是其中重要的参与因素。一支身心健康、素质良好的船员队伍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促进我国海运业发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船方和船员的利益需要合法依规平等保护。船员纠纷的合理解决,既涉及船员利益也直接关系到船方利益。”在专题报告会上,有关专家指出,船员纠纷案件特点繁多,以船员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包括是否存在船员合同以及合同的定性,船员合同是否被解除的纠纷等等,案件审理中查清事实难度也较大。证据不完整、缺失或数量巨大是主要原因。例如:一些案件中船员与船公司无书面劳动合同,对于不签订合同的责任,双方相互指责,涉及社会保险的相关请求也存在类似现象;一些证据的提供也存在困难(考勤记录、轮机日志、航海日志的文件一般随船、远洋船舶船员的出入境记录在出入境机关保存);证据查证工作量大,相关诉讼请求时间跨度大,一些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数量繁多,查证强度及计算强度大。而船员的工作特性导致船员本人出庭率相对较低,一些细节事实代理律师也不知情。
与此同时,还包括法律层面的难题,如法律适用复杂,需要查阅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多;法律问题与政策问题或者现实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存在较高信访风险等。
相关条文正在起草
在制定船员纠纷司法解释过程中的难点所在更是阻碍其尽快推出。在专题报告会上,最高院民四庭法官郭载宇在介绍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制定的相关情况时表示,其一,专门针对船员劳动、劳务问题的高位阶规则缺位。在《海商法》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分别对船员的定义、船长的指责或职务证书、专业技术培训等做了明确定义,但均没有涉及到船员劳动或劳务相关权利义务;其二,普通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交织,特别是普通上位法与特别下位法的关系不甚明晰,带来理解和适用的困难;其三,部门条块分割管理,同一位阶规章制度在理解适用上容易造成分歧,存在众多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及衔接问题;其四,《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存在多种匹配问题,包括合同纠纷案由、劳动争议案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和侵权责任下其他相关案由;其五,学术领域的“分野”与实务部门所需要的“整合”。
据了解,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本辖区的裁判尺度,一些地方法院先行先试,制定了适用的指导意见,如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第一季度,最高法院民四庭成立相关课题调研小组,初步完成问题清单的收集,今年6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了意见。目前,相关条文起草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条文初稿出台之后将进一步征求相关机关和社会各界、最高法院相关部门的意见,之后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