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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 提醒过!船长: 没有!...信谁?引航沟通真的很重要!
港口,是交通繁忙的水域,每天船行船往,稍不留意,就会发生船舶之间相互碰撞、船舶碰撞码头的事故,这也给引航带来了挑战。历年来,船舶引航期间发生事故并不鲜见。而据统计,在这些引航事故中,很多是船长与引航员沟通不畅、信息交流不充分,或者是相互“推责”导致的。
船行最后一公里发生事故,非常令人惋惜...
这不,最近在欧洲某港口,一艘货船在靠泊引航期间,就发生了“双连撞”事件,原因就是船长与引航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船东为此付出了巨额赔偿代价。
在欧洲某港口,一艘10万吨油轮正在引航员的协助下靠泊港口。当船舶准备向右调转船首时,突然船舶失去控制,转向幅度超过正常范围,导致船首冲向了港口的一艘驳船,并被驳船的尖角部位撞裂了一个口子。
然而船舶失控的情况还没有结束,船尾继续向左旋转,并撞上了码头。
最终,油轮遭受双面撞击,前方撞上驳船,后方撞上码头,损失惨重。
驳船在油轮船首豁了一个大口子
事发后,引航员称船舶突然失去控制,是由于港口位于莱茵河入海口,海淡水交融形成较大暗流所致,并称就港口的这一水文特点,已经提醒过船长。
引航员还表示,当即将发生碰撞时,船长和驾驶台值班船员未能听取他的舵令和倒车令,特别是当船尾靠近码头时,没有根据他的建议采取措施。
但船长否认了引航员的说法,表示并没有接到引航员关于及时全速倒车的建议。
在港口当局的调查报告中,认定引航员同船长及所有值班船员,都对船舶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港口当局称,船长和驾驶台有疏忽,在暗流出现后没有及时主动采取挽救措施,而是一味依赖引航员;而引航员此时想当然地认为船长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应该采取措施。
结果,措施了最佳挽救时机。
事故最终给船东造成了巨大赔偿损失。
实际中,全世界范围内类似上述因船长和引航员沟通问题导致的引航事故时有发生,很多时候都是船长放弃了对船舶的指挥权、引航员放弃了自己的职责权,最终导致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再说道说道有关船舶引航过程中船长、引航员各自的责任,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及各方的责任等问题。
引航员熟悉其所在港口的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以及航道、码头泊位、当地船舶交通流、小型船舶习惯航法、海事法律、法规、特别注意事项等情况,且长期从事引航工作,积累和具备了丰富的应急反应能力。
而船长,熟悉自己船舶的船况和操作特性、驾驶台资源管理程序以及船员的工作技能水平和相互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所以,船舶的安全引航,需要船长和引航员全面、顺畅沟通和交流,并相互理解、信任和配合。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不会因为是引航员在船而降低或免除船长和当值驾驶员指挥和操纵船舶的责任。所以船员应正确看待与引航员的关系,在引航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船长和当值驾驶员和引航员在引航之前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密切合作,并随时对船舶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核对,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引航员管理规定,船长和引航员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引航员不享有独立的指挥和操纵船舶的权力,更不能取代船长对船舶进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9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四条:“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当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第四十五条:“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引航员给船舶提供的引航方案究其性质来说是建议性的,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并不因引航员在船从事引航任务而解除。船长可以接受,也有权拒绝引航员的引航计划。
引航员在船时,船长作为监督员有权对引航员的操作指令提出异议,要求其作出解释。如果引航员不能适当解释来消除船长的疑虑,或者船长认为其引航方案对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威胁时,船长有权采取纠正措施,甚至是中止引航员的引航服务。
对引航员的下列过失,船长应采取断然措施并报告有关当局停止引航员工作、更换引航员,有条件的话船长马上自引或将船驶到安全水域、抛锚等待等转危为安措施。
①引航员渎职或因酗酒等行为将造成船舶损失或损坏,使船上人员遭受危险。
②引航员无视或拒绝采取适当而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免遭损失或损坏,保护船上人员
免遭危险。
③履行职责的引航员,其资质证件已被吊销或作废,或以欺骗的手段使用他人的资质。
④引航员以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触犯了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⑤引航员与船员、旅客、遇难人员等有舞弊行为。
⑥引航员没有正当理由故意延迟引航、拒绝引航,或在未完成引航工作之前私自离开船舶。
小 结
总之,在引航员为船舶引航期间,船长自始至终是船舶的驾驶与管理者,没有任何人可替代或减轻船长的责任,船长以对船东、船舶高度负责的精神配合、监督引航员的工作,使船舶、船员、国家财产得到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