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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中外船员混派”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

发布时间:2021-12-20 8:39:59 阅读:3463

  为做好外防输入工作,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落实各方责任,保障船员换班和伤病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实现“应换尽换”“应救尽救”。

  《通知》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外防输入工作要求,对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船员换班、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和入境隔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在落实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方面,《通知》指出,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针对海员的境外遣返保障和入境通关政策,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切实做好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持续完善船舶船员防疫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船舶、船员按照相关防疫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自2022年2月15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拟入境并计划在境内港口换班的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境外最后一港口前,所有在船船员应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检测呈阳性的船员及时就近治疗;同时,在航行途中,要按照高危人群处理方法,落实船员定期检测制度和检测呈阳性情况下的紧急隔离及在船救治具体措施,避免扩大感染范围,降低船员带疫来华风险;船舶应将检测信息连同进出口岸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至拟靠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健康情况有异常的,船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第一入境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处置。新冠病毒检测应优先选用核酸检测。有关部应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下船船员,海关要严格实施采样检测。对于不下船船员,检疫有异常的及其密切接触者、船舶申请改为经营境内运输的、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海关实施采样检测;对港口运营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承诺船员和登轮作业人员有效防护并避免不必要接触的,经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入境港海关可不对14天内在境外换班上船的不下船船员进行采样检测。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修造船厂疫情防控的指导,确需实施修理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停靠第一港时,海关对全部船员采样检测;维修期间,由维修港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确定修船船员的核酸检测频次,并组织实施采样检测。

  不得以“中外船员混派”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

  涉及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工作,《通知》明确,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制定船员换班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首问责任制,统筹配置满足换班下船集中隔离船员所需各类资源,为换班船员顺利安全回国入境等提供保障服务。

  《通知》强调,对船方提出的船员换班申请应予以及时落实,不得以“中外船员混派”“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限不符合要求”“来自境外疫情高发地区”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换班的(如本地区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等),其他港口不得以“非第一入境港”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

  在对伤病船员救助工作方面,《通知》要求,各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按要求制定伤病船员救助具体工作流程、要求及收费标准等,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工作。

  《通知》明确,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加强本地区口岸疫情防控、船员换班和伤病船员救助工作的督导,相关部门协同推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