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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2015年内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28 9:13:40 阅读:3956


    日前,交通部海事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及海事监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2015年内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取而代之全面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推进《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力争与取消船舶签证同步实施。


通知中,重点对签证取消后,如何加强船舶安全监管,提出9个方面的具体实施要点:

  1. 制定《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同步修订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为强化船舶现场监管提供法律支持。

  2.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取而代之,在海船电子签证基础上取消审批环节,改为船舶报告制,从而便利船舶进出港,加快周转。内河船舶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3. 强化船舶现场检查,建立科学的选船机制,规范执法标准、频次,对重点船舶,未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增加监督频次。

  4. 推进船舶诚信管理,对船舶实施分级管理,根据船舶诚信评价和分级分类结果,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促进船舶、船员、公司自觉遵守法律。

  5. 落实企业责任,将船舶自查情况作为重要的船舶监督内容之一。

  6. 建设船舶动态信息保障,通过科技手段,对船舶动态全程监控,建立统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 整合海事监管力量,强化现场监管。

  8. 通过,委托收款、扩大定期结算,远程支付等手段优化相关规费征收机制,发挥港口经营人、代理人的资源优势,扩大便民服务。

  9. 内河海事管理协同发展,推广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在内河海事监管的应用,利用科技手段实施信息共享,强化涉水部门联动执法。

  本次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作为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海事管理部门积极响应“十八大”提出“简政放权,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改革的实施,将大大便利船舶进出港,加快周转效率,对推动航运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是促进海事监管由静态向动态,由事前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向航运从业者传递鼓励守法,打击违法的执法理念,以"你守法、我便民,你违法、我严管"的执法理念为核心,进行科学的海事监管。

  宁波港口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东南部,地处浙江省境内、杭州湾以南、东海以西、三门湾以北,毗邻舟山群岛。宁波海港主要由北仑港区、镇海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梅山港区、象山港港区、石浦港区等水域和陆域组成。主要有北航道、南航道、佛渡水道、金塘水道、穿山西口航道、穿山东口航道、穿山北口航道、牛鼻山水道、石浦港出入口航道(包括铜瓦门、东门、下湾门、林门、三门口航道)、石浦港内航道、象山港航道(分为港内航道河出入口航道)、甬江航道(兼内河航道)等。本次船舶签证取消的实施将会对宁波港产生一定的影响。

  取消船舶签证的主要影响有哪些

  (一)规费收入大幅减少。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后,如果没有其他相关制度或规定来明确港务费和港建费的收取方式,将直接导致规费收入难以征收。

  (二)源头管理有效性的弱化。船舶签证尤其是出港签证是很重要的海事源头管理手段,在签证取消后,可能会带来船舶进出港更大的随意性,需要更有力的其他海事监管措施介入。

  (三)监管方式和人员职责分工变化。由于签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消签证后,将使得基层海事处把更多的人手从办理窗口解放出来,调整到更有效的动态监管上去,采取主动的预防预控。

  (四)更符合高效便民的要求。船舶是否适航与诸多因素有关,将签证与船舶适航脱离,将更好地减少行政风险,同时能使海事管理机构投入更多力量到监管和服务中去,更符合高效便民的要求。

(五)自我规范。取消船舶签证,势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借此契机,要对海事管理配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规范完善各项工作流程。

  正确认识取消船舶签证对海事管理的影响,应该是有利有弊、有危有机。因此要全面细致对影响进行分析,做到趋利避害,合理对海事管理人员担负的责任进行减负,减轻大家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