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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船舶隐瞒疫情属违法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6日,宁波某船务公司挪威籍货轮靠泊于宁波梅山集装箱码头,执法人员登轮检疫时,发现有两名船员曾在船上医务室有过取药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对全体船员进行了体温检测,发现船员A、船员B有体温偏高现象,又进一步采集了这两名船员的鼻咽拭子和末梢血送实验室进行病原体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船员A新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船员A为甲型H1N1流感患者。调查发现,这艘外轮到达梅山港前,委托了宁波船舶代理公司进行船舶进口申报,但申报时船方隐瞒了疫情,没有如实报告船员体温偏高的情况。该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宁波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部门报告,隐瞒疫情的应当受行政处罚。
据调查,当事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了解,缺乏疫情意识。该艘外轮是由浙江舟山船厂开到宁波港装货,然后再前往上海继续装货,船员B因肾结石在舟山停靠时已经就医,可能还有炎症所以体温偏高;船员A之前就有发热症状,但已经在船上医务室拿过药,船长没有预料到他可能患有病毒性流感,因此没有申报。宁波局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宁波局执法人员介绍,截至2013年11月底,宁波口岸去年发现两起类似隐瞒疫情的案件。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当事人,切莫对卫生检疫要求申报的项目掉以轻心,不如实申报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更不能故意隐瞒疫情,否则将严重威胁到国境口岸的安全,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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