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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上船两月被同事吓神经,公司竟直接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4-5-20 10:35:46 阅读:2807

2007年11月,杨某被某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录用,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

  杨某从2008年8月开始在船上工作。由于是新手,工作有些吃力,再加上有的同事有时骚扰、恐吓杨某,慢慢地杨某就头脑不太清醒,难以继续干活,2008年10月,船长要求杨某下船。当月杨某从黑山共和国坐飞机回国,需经维也纳转机。由于没人护送,在维也纳杨某没有正常登机。飞机到北京后,公司的人没有接上杨某,也没有通知其家人。因神志不清醒,杨某记不起回家的路,穿着一身单衣单裤的他在寒冷的北京流浪,身上的所有东西都被人抢走。后因在街上乞讨被警察看到,被送入北京市救助中心。直到2008年11月底,北京市救助中心才联系上杨某的家人。回家后杨某才知道,家人根本不知道其回国的事,更不知道他是因为精神有问题才回来的。

  杨某于2008年11月28日入住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分裂。今年5月经某市精神病医院证明痊愈,现本人基本康复。

  2009年9月28日,杨某接到公司的邮件,说根据他的病情,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公司决定自2009年10月23日起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杨某想知道:其在单位受到骚扰、恐吓,后患精神病,是否属于工伤?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人护送,未通知家人是否有责任?这和他后来精神疾病加重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做鉴定才能加以证明?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用人单位应承担适当责任

  记者在接到杨某的投诉后,及时联系了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单兴山为其进行了解答。

  “精神分裂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患精神类疾病的。杨某在单位工作中受到骚扰、恐吓属于外部原因,如果这些原因与杨某发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经专门机构鉴定,杨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律师明确地答复“不可以”。

  他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现在基本康复,是可以参加工作的,因此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无人护送,也未通知杨某家人,是有责任的,但这和杨某后来精神疾病加重应该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有间接因果关系,也需要专门鉴定。

  最后,单律师建议杨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是如果杨某认为属于工伤,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是杨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单位解除合同违法,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