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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海全船遇难 父亲赔偿船员家属

发布时间:2014-7-8 14:41:53 阅读:1518
      眼看着还有5海里就要到达河口了,渔船还是没能坚持住,最终沉没。  船是锦州老李的船,船长是老李的儿子小李。这次出海,小李带了4名船员,5个人都再也没有回来。
  其中两名船员家属将老李告上了法院,获得了赔偿。
  59岁的老李是“辽锦渔11491号”的船主。2012年4月,老李的儿子小李作为船长驾驶渔船出海打鱼,船上还有穆某、李某、朱某、王某某4名船员。
  4月11日晚,返航途中遇大风。2012年事故汇编中对这起事故这样描述:“4月11日20时30分左右,辽锦渔11491船出海作业返港途中,在距小凌河口约5海里海域处漏水沉没,船上5人失踪。”包括小李在内的5人再也没有回来。5月15日,船员穆某的遗体被找到。相关部门也出具了船员们已经再无生还可能的证明。
  船员王某某的爱人提出了申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某某死亡。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对“辽锦渔11491”船翻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表示:船员们死亡是自然灾害造成,但是该船2011年、2012年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验,老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船员穆某和王某某的家属将船主老李告上法院。
  “出了事故我也很悲痛,我自己的孩子也没回来。不过我的船是出租给了小李等几个人共同经营的,而且他们的死亡属于自然灾害,我的船也有船舶检验证书,是可以出海的,我不应该赔偿。”老李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作为船主,对该船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权利,负有保障作业船舶适航的义务。在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该船未经检验、船舶不适航的情况下仍认可和放任该船出海作业,作业中因船舱进水导致船沉人亡的事故,其主观过错明显。
  穆某在老李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成立了雇佣关系。作为雇工,穆某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海难而死亡,无论从时空范畴还是业务范围来讲,均未超出雇佣关系和老李的指示内容。
  老李未能提供租船合同等书证,且其所主张的租赁关系又未在相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无法证明船舶是出租给了小李等人的。
  法院认定老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老李赔偿王某某家属14.6万余元,赔偿穆某家属18.5万余元。
  老李提出上诉。今年6月中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依据老李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年度检验签证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而按照规定,其应该在2012年3月31日进行年检,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涉案船舶2011年、2012年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验”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因此驳回了老李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