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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经营者、船员共7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10月24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船经营者王某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船员李某等6名被告人根据情节不同分别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至管制1年不等刑期。
今年8月5日至9日,正值东海伏季休渔期。两艘渔船的经营者王某明知东海海域处在禁渔期,禁止拖网作业。但因想多赚钱,仍雇佣了李某等6名船员出海捕鱼。他们利用夜间,分别驾驶两艘渔船采用双拖作业方式在台州一江山岛附近海域捕捞水产品409箱8420公斤,其中带鱼353箱7160公斤,杂鱼56箱126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12元。当月9日上午,中国渔政船在巡航时将上述船只、人员、物品查获。
根据浙江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标准的规定,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2000公斤或价值达到2万元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经法院审理,该案中的7被告人无视禁渔期政策,抱着侥幸心理违规捕渔,故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点评:渔船在休渔期严禁捕捞,这对于行里人相当于常识了。希望看到这则消息的渔船经营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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