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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船员因晕船不能工作遭禁食10天

发布时间:2016-6-28 14:52:42 阅读:1249

齐鲁法制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张阳阳)有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具体到用人单位,体现在它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用人管理制度。但在实践操作中,就业“僧多粥少”的局面及劳资双方地位上的差异,令一些违法“家规”大行其道,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近日,荣成法院就对一起“违规操作”的强迫劳动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2月初,浙江的33岁男子胡某经人介绍到鲁荣渔561xx号渔船从事船员工作,12月11日该船出海作业。因之前没有过出海经验,胡某一上船就出现呕吐、胸闷的强烈晕船反应。14日上午,胡某因体力不支无法工作,躺在床上休息。船上大副韩某(另案处理)发现胡某未作业后,便禁止胡某进餐厅吃饭,并安排宋某(另案处理)、徐某二人对胡某进行看管。之后,宋、徐二人一直阻止胡某吃饭,并多次对其打骂,遇有其他船员给胡某带饭,二人一并严厉管教。20日,韩某因嫌胡某不干活,还将胡某被子扔出宿舍。直至12月25日,胡某因没有作业再无饮食。25日凌晨,胡某因晕船反应剧烈呕吐及应激反应等引起急性消化道出血,在未得到及时救治及长时间饥饿等因素作业下,发生失血性贫血和低蛋白血症,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劳动者虽然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家法家规”,但前提必须“合理合法合规”。当前,社会上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往往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一些所谓的“规章制度”,如通过押金、押证件、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但任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规章制度”都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不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