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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轮船当老赖 请人拖救不给钱

发布时间:2015-9-28 10:24:12 阅读:2573

  提供了救助拖带服务,却收不到拖带费75588美元,亚洲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亚洲船代公司)无奈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麦加利马”轮。在法院促成下,双方当事人3天就达成和解。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这一涉台民商事案件典型案例。

  亚洲船代公司注册于台湾地区高雄市。2011年1月27日,该公司与MSI船舶管理私人有限公司(简称MSI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海上拖航合同,约定由亚洲船代公司的一艘轮船负责在台湾台中港为MSI公司的巴拿马籍船舶“麦加利马”轮提供救助拖带服务。

  亚洲船代公司拖船后,产生了拖带费用75588美元。亚洲船代公司多次催缴,MSI公司及“麦加利马”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仍未支付。2011年2月15日,亚洲船代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船申请,称“麦加利马”轮在江苏的泰州港临时停泊,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决定,申请对该船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3万美元的担保。

  武汉海事法院迅速指定由南通法庭组成合议庭负责承办此案。考虑到泰州港与武汉相隔千里,为免船舶提前离港,合议庭一边加急制作扣船文书、火速赶往泰州港,一边与泰州边防检查站和泰州海事局取得联系,请求其协助扣船。

  当晚,“麦加利马”轮在泰州港被扣,合议庭向船东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并就船舶被扣期间的看管责任、费用支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督促双方当事人尽快协商解决拖航争议。

  3天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关款项,“麦加利马”轮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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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部分长江港口具备江海直达条件,对外开放程度较高,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上升明显,扣押外籍轮船的情况较为多见。由于外轮在港口停留时间短,扣押手续较之本国船舶更为复杂,因此扣押外轮通常需要与时间赛跑。本案中,亚洲船代公司从申请扣船到达成和解仅仅历时3天,其选择在大陆申请扣船,不仅实现了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还有效节省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