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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输煤炭防火特别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9-17 9:54:21 阅读:5977

煤炭运输防火操作

煤炭的特征:

  • 煤可放出易燃气体甲烷。含有5%16%甲烷的空气混合物会形成爆炸性空气,可被火星或明火引发而爆炸,如电火花或摩擦火花、火柴或点燃的香烟。甲烷比空气轻,因而可能在装货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的上方积聚。如果货物处所的界面不气密,甲烷能渗入到货舱的毗邻处所。

  • 煤可被氧化,导致装货处所的氧损耗和二氧化碳的增加。(装货时,或者载货中进入货舱,或是毗邻空间时,请务必注意先对该处气体进行测量并通风。)

  • 有些煤易于自热,而在货舱中可能导致自燃。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一氧化碳是一种无味气体,比空气略轻,当占空气体积12%75%时,属于易燃范围。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合力超过氧气的200 倍,吸入体内有毒。

  • 有些煤可能易于与水产生反应,并产生具有腐蚀性的酸。还可能产生可燃和有毒气体,包括氢。氢是一种无味气体,比空气轻许多,当占空气体积的4%75%时,属易燃范围。


  •  

积载和运输操作:


 

  • 装货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书面向船长提供货物的特性,以及建议的装载和运输这些货物的安全操作程序,特别要说明该煤是否易于放出易燃甲烷气体或自热。

  • 该货物的装货处所应具有耐火水密功能。

  • 煤应按BC 规则分隔规定进行分隔。

  • 装货处所应该清洁、干爽。该处所内及相邻处所的所有电缆和元件应完好,并可在甲烷/粉尘中安全使用。

  • 装货处所不与热源区相邻。

  • 开航前,货舱表面已经合理平舱,避免形成气井和防止空气进入煤堆。开航前应关闭各舱室和道门盖。

  • 严禁在货物区域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在货舱作业区进行明火作业、切割、焊接或出现着火源。

  • 船舶应使用适当的仪器,定期测量下列各种数据,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特别措施:

(1)空气中的甲烷浓度;

(2)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3)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4)货舱中水样的PH 值;

(5)货物温度。


特别预防措施:


  • 当装货处所出现甲烷指标时:

  1. 应维持适当的表面通风。当空气可能促进自热时,空气决不能直接进入煤堆。

  2. 因故需打开舱口前,应清除任何积聚的气体或小心开舱,避免产生火花。禁止抽烟和动用明火。

  3. 人员不得进入货舱,除非货舱已进行通风和测试证明无危险气体;或由受过训练的人穿戴自给式呼吸器方可进入。

  4. 确保对相邻处所的定期通风,但这种通风只能使用能在爆炸性空气中安全使用的设备。

  • 当货主声明该煤易于自热或通过测量发现货物温度升高时:

  1. 对于在港装货的船舶,每装完一舱便马上封舱。

  2. 对于已出现自燃的煤炭,应拒绝该煤进入货舱。

  3. 如果货舱温度超过55°C,并且温度和一氧化碳含量迅速上升,

可能正在形成潜在的火灾危险,应关闭装处所和停止全部通风。船长应立即征询专家意见以及考虑最接近的合适避难港口。需长时间航行的船舶不得用水冷却货物或在海上扑救着火的煤炭,但可用水冷却着火舱室四周外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