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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保赔保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区别

发布时间:2015-11-24 9:02:57 阅读:6615

 作为船东保赔协会工作人员,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船东询问有关船员保险方面的事情:比如投保了船员人身意外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还有没有必要投保保赔险?如果没有必要“重复保险”的话保赔险中的船员方面的承保险别是否可以用人身意外保险代替从而节省一部分保费?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候,我们可以感觉到船东对于保赔保险的某些承保范围的认识还有有些局限的,本文在试图回答上面船东疑问的基础上简要的介绍一下这三种保险在承保范围和对船东保障方面的不同,给船东正确转移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方面提供一些帮助,同时本文也想表达一下对此问题的理解,跟航运保险人士进行互动交流。

 

  首先分别对这三种保险的条款进行一下大概的认识:

 

  人身意外保险:

 

  拿人保最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举例,保险人负责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由此可知,船员是被保险人,船东是投保人的情况下,船东为船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标的是船员生命健康安全,保险责任是由于“意外”造成的船员的伤害或者死亡。它是一种人身保险,不是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一种,人身保险是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的,他相对于财产保险的特点在于不会有“价值限定”,即永远不会出现“重复投保”或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在约定的保险金的情况下,人身保险享有约定金额范围内的请求权。另外,其不属于责任保险,船东为船员投保这种保险并不能当然的免除船东作为雇主的责任,这种保险的投保只能算作是船东作为雇主给雇员的一种福利性待遇,遇到船员根据劳动合同的索赔的时候,船东不能逃脱承担雇主责任的风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应该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比如合同项下雇主的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的义务,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雇员遭受工伤,雇主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船员的工作环境特殊,雇主承担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保险人不太愿意承保船东作为雇主的雇主责任险,或者即使承保也会区分对待或者拟定一些不同于一般雇主责任标准条款的特别约定。

 

  实务当中船壳险的保险人往往会通过附加险的形式承保船东的雇主责任。比如太保的“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

 

  这里的一个限定要注意:即“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另外,被保险人是船东而非船员。

 

  把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一些比较的话,可以看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被保险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是船员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船东,受益人方面也分别是船员和船东。

 

  2.保险利益不同。前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船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是船东的合同利益。

 

  3.保险标的不同。前者是人身和生命,后者是雇主责任。

 

  4.保险金的请求范围不同。前者是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人应该赔偿的数额,实际中以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或者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计算;而后者是船东作为雇主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计算赔偿数额,由保险人实际承担。

 

  5.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人身保险,后者作为责任保险应该归入财产保险的大类中去。

 

  从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的条款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船东责任是有局限性的,其列明的“即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是保险人赔偿的标的;且这种风险必须是:“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言外之意,船舶不是在航行或者停泊中,船员不是在岗中,保险人不会赔偿。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在保障船东的雇主风险方面还是很有限的。

 

  保赔保险

 

  那么,船东不禁要问有没有一种保险想船东之所想,及船东之所急,真正做船东风险的承担者呢?下面介绍一下船东互保协会条款中与船员相关的保险条款:

 

  协会22项承保风险中,前5项是与船员相关的,简单介绍包括:船员的伤病以及死亡、遣返、替代和解雇、个人物品损失、绕航产生的额外费用。在责任期间上,协会负责赔偿入会船船员在雇佣期间的医疗住院费用,没有限定“航行或者停泊”以及“在岗”的条件。在范围上船员返回家乡的差旅费用也由协会承担,这是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所不能体现的,当然像船员遣返费用,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期间船员的工资收入,船员个人物品的损失,船舶因绕航而产生的船员工资收入更不可能是雇主责任保险所能涉及的了。

 

  结论:通过比较这三种保险的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船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船东公司提供给在职船员的一种福利,并不能因为投保此种保险而免除船东作为雇主的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上非常有限,且条件苛刻;船东互保协会保险不论在承保范围上,条件要求上,以及赔偿额度上都是真正为船东着想的,是船东从事航运业务的可靠保障。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在船东投保双份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船东不能因为投保而取得额外利益,即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船东责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