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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卖 海员起诉新东家一审胜诉
市民张师傅和一家公司签约应聘到远洋船上当海员,被欠了数万美元工资。当张师傅试图讨要时,原来的这家公司没了。他只好将接盘原公司的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旧债。近日,法院审理支持了这一诉求。
干完活却被拖欠工资
2013年1月21日,张师傅与大连一家公司签订《船员聘用协议书》,到该公司的“胜利轮”担任轮机长,月工资6400美金。工作期间,每天伙食补助费7美元。张师傅于2013年2月5日上船,当年11月3日下船。出海期间,“胜利轮”基本上是从韩国装货,运输到非洲。下船时,该公司尚欠张师傅工资56885美金。由于拖欠张师傅工资数额较大,公司以账面上没有外汇为由,表示暂时无法兑现。公司部门经理为他出具了欠工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给张师傅出具了“保证书”,保证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拖欠张师傅的全部工资。
转眼到了年底,公司却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给付。去年4月21日,该公司向张师傅银行卡打入20000美金,仍拖欠张师傅36885美金。
讨要工资发现公司名称变了
今年一月份,张师傅又到该公司讨要工资,却发现该公司已变更名称,经理也换人了。张师傅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调查,发现原公司的老板将公司卖给了刘某。今年4月份,王金海律师代理张师傅将原公司的两个股东和接手原公司的这家新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请求连带给付拖欠张师傅的工资36885美金。
法院受理了张师傅的起诉后,承办法官来到原公司的两个股东家中,一个姓刘的股东家中无人,电话也无人接听;另一个李姓股东收到法院传票后不愿意见张师傅,委托律师代为出庭,法院依法对下落不明的股东公告送达。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姓股东对拖欠张师傅的工资无异议,但称是原公司拖欠张师傅的工资,原公司并没有被吊销或注销,而是卖给了新公司,应当由接手公司承担清偿工资的责任。接手的这家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法院一审判新公司给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师傅是原公司安排到“胜利轮”工作的,双方签订了《船员聘用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张师傅在“胜利轮”上出海10个月,公司就应当依照约定给付工资。由于原公司发生变更,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虽然张师傅手中的证据系复印件,但这家变更后的新公司并未按规定出庭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对张师傅的主张予以支持。而原公司的两个股东,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股东不承担对张师傅工资的清偿义务。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师傅工资款3688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