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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突发肺炎船长拒绝返航 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8-1-24 9:30:09 阅读:2964

     向某驾驶"三无"渔船出海作业,船员张某在船上工作期间因大叶性肺炎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向某在张某发病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也未报警或及时返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向某无罪。

出海时船员突然发病

      向某是四川省宣汉县人,他没有上过学,也没有正式的职业。2014年,他从柏岚子港花12万元买了一只渔船,这只船没有船舶手续,也没有船名船号,是一艘"三无"船。

      张某是这条"三无"船上的常驻船员,他和向某认识十多年了,是一对难兄难弟。张某的前雇主反映,张某从2010年开始酗酒,喝完酒就耍酒疯,还曾砍伤过人。张某每年都会有两三次因喝大酒而犯病,犯病的时候身体僵硬、抽搐、哆嗦、口吐白沫,如果按人中穴什么的,他就会慢慢缓过来,然后自己找凉水喝,走路也是东一下、西一下,大概半个小时才能恢复正常。

      2016年9月3日,张某跟随向某的渔船出海。当天渔船七点左右从旅顺柏岚子港出发,十点半左右到达作业海域。下午两点半左右他们下了第一网,张某拣了会儿海货,觉得有点不舒服,就去后舱躺着。晚七点左右,张某还起来做好了晚饭。

      凌晨时分,向某在船尾部拣海货,看到张某从船舱里摇摇晃晃地出来,问道:"三哥,你怎么不穿鞋就出来了 ",张某没有回答。同行的船员潘某起身扶他,他也没有反应。

病情严重船一直未返航

       潘某怕张某掉海里就把他扶进了厨房,这时,张某开始抽搐,四肢僵硬,浑身发抖,神志也不清醒。潘某和向某相继掐他的人中抢救,很快,张某不再抽搐。向某和潘某给张某的身下垫了被褥,便继续干活去了。

       凌晨一点左右,张某又出来了,到了船前甲板就往舱盖上爬,当时舱楼正下方有块板没盖上,张某就掉到了前舱里。潘某担心张某的安危,提议返航,但遭到向某的拒绝。向某表示,张某掉下去时,他拽着张某的衣服,因此摔得不重。向某表示,当时天没亮,开船回去不安全,容易开进别人的筏子里。两人发现张某当时还有呼吸,因为担心张某再到处走动,就没把他带出舱外。

      向某和潘某继续干活。凌晨三点左右,他们再去看张某时,发现张某的眼睛不眨了,胸部也没有起伏和呼吸,于是断定张某已经死亡了。向某担心晚上开船会闯到别人承包的筏地里,所以没有立即返航,而是继续干活到天亮。

凌晨5点多渔船返航,抵达柏岚子港后,向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6年9月5日,向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向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认为,向某带领张某出海作业,在发现张某有抽搐、浑身哆嗦、意识模糊等症状及掉入船舱后失去意识时,负有救助义务,然而其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亦未拨打报警电话或返航,致使张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向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鉴定,张某系因大叶性肺炎死亡。

      向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向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改判向某无罪

       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向某认为,其收留张某在渔船上生活,对张某进行照料,案发后自首到案,也愿意以后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关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方面,合议庭认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判认定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从判定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证据来看,张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并未对张某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的死亡时间,故向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认定向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向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