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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讲解:船员

发布时间:2014-7-1 9:04:11 阅读:1146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讲解:船员。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商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世界各国都对船员的资格实行严格的限定和管理。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指挥人员,具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责:

1.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组织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最后离船。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2.维持船上治安的职责。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这类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3.公证职责。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