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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2014年船员管理简政放权清单
一、取消海员出境证明签发。(已实施)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向海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废止《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号)及其他文件中有关《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要求。
二、取消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已实施)
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审批。备案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 执行。
三、取消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已实施)
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由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实,直接出具,不再报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签发。出具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执行。
四、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已实施)
取消引航员注册审批,不再颁发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按规定申办船员服务簿。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中关于引航员注册的要求,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执行。
五、取消海员证单位办理限制,实现个人申办海员证。
改变海员证作为海员因公出境证件的属性,取消原海员证只能由申办单位办理的限制,船员本人可以申办。
六、授权部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海员证。
除现有的具备海员证签发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外,授权部分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海员证。
七、下放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
下放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到直属海事局;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可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分支海事局。
八、调整海员外派机构业务范围,覆盖甲级船员服务机构业务。
扩大海员外派机构业务范围,获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即可从事甲级船员服务机构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