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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新规(意见稿):“四小头”等级合并,三副三管晋升满12月即可!

发布时间:2019-9-20 10:36:05 阅读:13012

2019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就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1年12月27日颁布,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过2013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涉及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八方面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调整适任证书等级划分,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二管轮、三管轮同理),让船员任职有更多的选择。

从海船船员数量结构和我国船舶数量来看,我国二等船员(500-3000总吨或750-3000千瓦)的数量不能满足二等船舶配员的需要(国内航海航区二等船舶配员船员需求与船员数量对比如下图),但由于二等船舶任职资历无法作为持有一等适任证书船员职务晋升和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资历等原因,船员不愿到二等船上任职,一定程度也影响了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参照STCW公约要求,将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证书划分为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

 2、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缩短为12个月,让船员更快成长。   

3、通过调整船员适任再有效职务、航区和知识更新培训要求等拓宽再有效途径,让船员证书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员队伍稳定。

对于满足5年内12个月航海资历的船员可以认为其经过了知识更新,其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要求“无限航区的船员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满足本项其他条件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这些措施将拓宽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途径,让船员证书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员队伍稳定。

4、通过优化适任培训时间,取消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18个月时间限制(根据培训大纲实际时间约为12个月),让更多非航海毕业的学生投身航海。

“11规则”将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18个月,目的是保证培训时间、促进培训质量。目前此类培训基本没有生源,从航运企业和航海院校反馈信息来看,一部分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有从事航海的意愿,但18个月培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太大,阻碍了他们从事航海的热情和动力。

5、通过完善培训大纲,增加航海类毕业生的职业证书。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纳入操作级船员培训大纲,对于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且完成不少于6个月船上实践者,可以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

目前我国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等操作级船员不要求必须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培训大纲没有完全覆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对船员的职业发展和初期上船任职都有一定影响。本次规则修订响应《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目标,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纳入操作级船员培训大纲,对于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且完成不少于6个月船上实践者,可以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通过此措施,航海院校学生参加一次适任考试,取得支持级和操作级两本适任证书,提升了船员综合素质,拓宽了就业渠道。

6、增加具有丰富海上服务资历的值班水手和机工晋升高级船员不强制参加适任培训或缩短适任培训时间的职务晋升路径,允许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担任电子技工不少于36个月的船员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不强制岗位适任培训)。

7、鼓励“三明治”式船员培养模式,航海类学生可以尽早开始船员职业生涯,增加其上船机会和收入。

本次规则修订,鼓励学习-上船实践-学习“三明治”式船员培养模式。除完成操作级船员适任考试等同于同时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外,也允许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已经完成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内容的培训但未完成全部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学生可以先单独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这样在他们完成船上见习后,可以在校期间申请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能够提升他们的实操能力,也可以尽早持有适任证书,开始职业生涯,增加其上船机会和收入。

8、认可履行同等职能作为海上服务资历,支持“双师型”航海教师建设。

“双师型”航海教师是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发展的保障。目前我国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航海类教师为保持其适任证书再有效需要取得满足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而实际上航海类教师由于教学需要、船期不合适等原因有时不一定能取得足够的海上服务资历。根据STCW公约规定,履行了等同职能可以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本次修订拟参照公约,增加履行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等同于适任证书再有效要求海上服务资历职能的适任证书再有效途径。此类情形也可以适用于从事航运管理、海事管理的人员。

 9、取消考试、评估和船上见习先后顺序限制,为航海专业“三明治”和船员考试评估改革创造条件,提升航海学生和船员的实操能力。

“11规则”规定了我国船员必须通过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后,才能够进行船上见习。此规定要求航海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完成适任考试和评估,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后续公司安排船上见习,但目前已经不能适任航海教育和船员考试评估的发展。目前国内部分航海院校和航运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开展了“卓越班”等“三明治”航海教育和船员培养模式,迫切希望参照STCW公约允许先船上见习、后考试评估;另外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等海事机构自有船员考试评估基地即将建成,为更科学的见习后再进行全面的适任评估奠定了基础。考虑到硬性规定船员在船上见习后参加适任评估,可能对船员就业上船产生影响,同时海事机构目前的评估能力也难以适应所有船员在船上见习后参加适任评估。本次规定拟取消考试、评估和船上见习先后顺序限制,不对船员船上见习和考试评估的顺序进行强制规定。

10、微调无限航区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认定,提高重要岗位船员的适任能力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船长和轮机长适任能力对船舶安全营运至关重要,本次修订拟对无限航运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认定进行微调,取消其可以有部分航海航区资历等同无限航区资历的要求,即仅允许“申请无限航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一致。

11、增加滚装客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要求,更好履行STCW公约。

目前STCW公约增加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船员要求,同时对客船船员的培训和适任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规则修订需要纳入相关内容,另外为进一步保证客船、滚装客船船员的适任要求,本次修订拟将原放在规则实施办法中的客船、滚装客船适任证书消除限制要求和客船上的电子电气员的要求放在本规则中。

12、明确原规则附则中不足50海里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员的考试发证办法制定要求,拟规定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